河北省阳原农商银行(以下简称阳原农商银行)在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中,迟迟未履行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7个月时间过去了,该行仍然未对裁定中的房产进行转移过户。
被执行人一方则反映称,因农商银行对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久拖不执,造成该企业剩余的合法房产无法经营或出让,给公司带来了很大影响和损失,也损害了营商环境。
裁定到手的房产却不过户?这起怪事到底是怎么回事?
双方同意以物抵债
2018年前,河北省阳原县浩鑫臻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鑫臻瑞公司)和该公司郭某等人,向该县阳原农商银行贷款共计2700万元,抵押物为浩鑫臻瑞公司4000余平的房产和5余亩的土地。
后来,阳原县永泰臻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臻瑞公司)和阳原县康美新天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商业公司),又从该行共计贷款3300万,抵押物为永泰臻瑞公司所属的7400多平房产。
上述贷款共计6000万元,后因企业多种原因经营不善,导致还款出现困难。
2022 年11月,阳原县法院立案执行阳原农商银行申请执行郭某、浩鑫臻瑞公司、永泰臻瑞公司、康美商业公司等企业和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随后,阳原县法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浩鑫臻瑞公司、永泰臻瑞公司名下的相应房产进行了评估。其中,浩鑫臻瑞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阳房权证自管产字第000470号房产评估价值为42804400元;永泰臻瑞公司名下不动产证号为第0000387号、第0000390号的房产评估价值为28979300 元;永泰臻瑞公司名下不动产证号为第0000389号、第0000388号、第0000385号、第0000384号的房产评估价值为37309800 元,共计1.09亿余元。
2022年12月29至30日,上述财产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随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以物抵债。
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同日,经阳原县法院裁定,上述所抵押的房产归申请执行人阳原农商银行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并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执行裁定书标明,以物抵债后,所抵顶的款项抵顶(2022)冀0727执560号、 561号、562号案件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和评估费等费用,共计抵顶1.02亿余元。
此外,按照评估价值和抵顶款项后,还剩余670余万元。执行裁定书显示,抵顶上述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为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全部过户费用。
浩鑫臻瑞公司等人士表示,在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他们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责任,既同意以物抵债,又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但是,此时申请人执行人阳原农商银行,却迟迟未予履行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内容。
农商银行缘何久拖不执?
据介绍,浩鑫臻瑞公司房产登记面积为13000余平,除抵押4000平外,剩余9000平左右和20余亩土地为该公司所有。另外,永泰臻瑞公司房产总面积为15600余平,抵押面积为7400多平,剩余8100平左右为永泰臻瑞公司所有。
按照执行裁定书要求,浩鑫臻瑞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阳房权证自管产字第000470号、永泰臻瑞公司名下不动产证号为第0000387号、第0000390号、0000389号、第0000388号、第0000385号、第0000384号的房产,从以物抵债之日起归阳原农商银行所有,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
据被执行人反映,截止日前,已经过去7个月的时间,但阳原农商银行仍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执行裁定至今停留在“纸上”。期间,他们多次向该行董事长李康等多人进行反映和催告,得到的答复是“想办法、再问问……”。
此外,阳原农商银行应返还浩鑫臻瑞公司的土地和房产的证件,至今仍未予归还。
浩鑫臻瑞公司等企业人士对此感到非法气愤,因农商银行久拖不执不予过户,导致剩余的合法财产无法经营或出让,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损失,也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7月28日,《商讯》与阳原农商银行董事长李康进行联系,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该行相关领导和办公室等部门人士,均未对此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