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当黑龙江省安达市万宝山镇曙光村的张拥军在承包合同上签上自己名字时,窗外是1500亩随风起伏的草原。这份与政府签订的《草原转包过户合同》明确写着:承包期至2045年12月30日,包含1000亩放牧区、500亩采草场及45亩开荒地。合同中同时约定,如遇国家或政府征收,应按国家法条法规合理补偿。随后他就大张旗鼓的对部分土地进行了平整及改良等。那时的他不会想到,七年后这片草原会成为一场占地补偿风波的中心。
被撕毁的契约
时间来到了“2022年8月15日,万宝山镇政府的人带着《告知函》来找到张拥军,说一家公司要在草原上建风光储氢氨醇项目,这也是市里精细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来的企业,让张拥军无条件配合,连补偿都不要提,更不能阻止人家施工。”这份突然降临的函件,使张拥军不知所措,合同才履行到第七年,万宝山镇政府就要单方面解除三十年的约定。
这年深秋,张拥军站在承包的草原上,看着推土机碾过金黄的牧草。政府提出的解决方案让他难以接受:要占600多亩,仅退还剩余年限的承包费,还有上地物的补偿及一年的经营损失。于是,他去当地国土部门查询,之后发现:他承包的草原已被变更为建设用地,而整个过程没有看到任何土地转用批文、征地公告或补偿方案,他也没有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
(图为张拥军昔日的草原已变成建筑工地)
维权路漫漫
2025年3月,张拥军决定实名举报。这份长达十几页的举报材料里,附带了承包合同、土地现状照片等多份证据。举报引发连锁反应,到此,安达市经济开发区管委及万宝山镇人民政府不得不对张拥军的举报出台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洋洋洒洒近千字,但中心只有一句话:“该处草原为国有草原,草原承包人有权得到的补偿只为地上附着物、当年收益及改良草原的投入。”还明确告诉他:“张拥军只能得到当年收益为每亩324.90元,其它补偿项目并未发生,因此不能补偿”。
(政府两部门出台的处理意见书)
此处理意见出台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张拥军算了一笔帐,按镇政府和安达开发区的意见,他被永久征用的600亩草原只能得到不到20万元补偿。他不服,他说,草原是国有的,农民耕种的承包地是私有的吗?难道占了农民的耕地也只给一年种粮的损失不成?此时,他早已将国家和省里相关的补偿政策及补偿程序牢记在心,身为本镇本村的村民,他只有一个要求,按国家按省里的政策走,那就是,按区片综合地价来补偿,而此地的区片地价为每平方米52元,每亩约为34000元,这个补偿额度与政府出台的意见相差近千万。
迟到的《安置公告》
因此次占地,只涉及张拥军一户,所以,两年多来,他一直想找政府出台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这个公告是政府征地前必需公示的。张拥军说,不仅是他本人,镇里村里没有任何人看见过公告,他去政府要了多次,只说:“早就公告了,你没看见是你的事”,但他想要一份,可政府都以种种理由没有给他。
(图为张拥军的安置公告)
就在北极海新闻客户端临发稿时,张拥军十分兴奋地告诉记者,说他终于拿到那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这是安达市政府专门为张拥军占地问题出台的,公告上明明写着:“补偿标准按黑龙江省规定的区片地价来执行”,到此,他明白了镇政府为何不给也不让看这份公告的原因,也到此,他心里更有了底气,有了安达市政府的公告,镇政府还会有什么借口不给他按规定补偿呢?
张拥军说,他在两年前便得知,施工的企业早就按安置公告上的标准,将征地补偿款交给了镇政府,也就在近几日,他发现占地的企业又向他的草原推进了几十米,也就是说,他原来被占的600亩草原现在又变近700亩了。(记者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表示:
案涉《草原转包过户合同》“按国家法规合理补偿”的约定合法有效,万宝山镇政府作为协议相对方,理应恪守合同约定。
万宝山镇政府在案涉土地征收过程中,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履行征地前置程序,既未提前 30 日公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转用审批文件,严重违背土地征收的程序正当性要求。且其主张仅退还剩余年限的承包费、上地物补偿及一年经营损失的方案,与安达市政府出具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中 “补偿标准按黑龙江省规定的区片地价来执行” 的内容直接冲突,违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镇政府提出的每亩 324.9 元补偿方案,与黑龙江省规定的案涉区域每亩约 3.4 万元区片综合地价相差近千万元,且与施工企业已按区片地价标准向镇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事实严重矛盾,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禁止侵占、截留征地补偿款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案涉土地新增占地至近 700 亩后,相关部门仍未重新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进一步加重了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