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证券从业人员因借用账号违规炒股被罚!
4月3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对一名证券经纪人违规借用他人股票账户进行处罚。决定书显示,该经纪人从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长达十二年时间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累计亏损超过200万元。新疆证监局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屡禁不止,而这些违规的证券从业者也有赚有亏。一旦东窗事发,赚得越多的也被罚得越多。记者注意到,曾有一名先后就职南方证券、建银投资的从业者炒股八年获利7065.34万元堪称“股神”,但最后被证监会处以“没一罚一”的行政处罚,合计金额高达1.41亿元。
12年时间交易297只股票 亏损200万
根据新疆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刘瑾,2009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就职于湘财证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先后任财务经理、客户经理职务。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2日,刘瑾就职于华融证券库尔勒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经纪人。
谭某秀于2009年12月21日在湘财证券库尔勒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自上述账户开立之后,该账户中的股票买卖均由刘瑾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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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证监局指出,刘瑾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交易沪市股票135只,累计买入金额1920.56万元,卖出金额1799.90万元,盈利-122.82万元;交易深市股票162只,累计买入金额1815.36万元,卖出金额1719.13万元,盈利 -77.51万元。以上交易沪深股票合计297只,盈利-200.34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新疆证监局指出,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执业证书、证券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刘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对刘瑾处以3万元罚款。
此前有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被罚没1.4亿元
刘瑾12年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不但亏损200万,还被罚了3万块,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过,刘瑾此举并非个案。事实上,近年来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屡禁不止,诸如刘瑾这类“炒了个寂寞”的人不在少数,但也有少数人一时赚了大钱,堪称“股神”。只不过,一旦东窗事发,越是赚得多的人越被罚得惨。
2017年,证监会公布了一份处罚决定书,揭露了一份证券从业者借用他人股票炒股的惊天大案。该处罚书显示,林庆义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亿元,卖出金额为51.63亿元,共获利7065.34万元。证监会按照老版《证券法》,最终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7065.34万元,并处以7065.34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41亿元的处罚规定。
由于该案金额巨大,涉及时间跨度非常长,证监会最终将其列入了2017年度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2017年12月,上海证监局对太平洋证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杨泰华进行处罚。上海证监局称,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泰华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芝”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万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元。上海证监局决定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元,并处以4301.89万元的三倍罚款。
上述两项处罚均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新证券法实施之后,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仍然屡禁不止。2021年,广东证监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书显示,中投证券前员工罗某方在从业期间内,伙同前夫违规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累计成交6.84亿元,整体交易亏损,最终被罚35万元。
2021年9月27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公告称,方正证券吉首人民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总经理徐某业,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湖南证监局对徐伟业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而方正证券因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等问题,湖南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
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可被处以五十万以下罚款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新证券法下,不但证券从业者违规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违法,出借人的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法。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则指出,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从实操层面来看,已有相关当事人因违规出借账户而蒙受损失。
2020年,《上海证券报》对一则涉及出借账户的案件判决进行了报道。
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辩称,他们并非适格被告,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法院认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上述5人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同时他们均应知晓汇入其证券账户的保证金并非本人所有,其实际控制占有原告庄某的相关财产,该过错与被告李某依法无法向原告方返还部分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对此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以其证券账户收到保证金及该账户产生相应的利润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