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军
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继出台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之后,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是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的新探索。
其实,在实体与程序上,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专章对集体诉讼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激活了民事诉讼法上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证券集体诉讼作为代表人诉讼在证券领域应用具体形式,在维护投资者索赔权益与集中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着自诉、委托或代理人诉讼等方式所难以比拟的优势。而与新修订的证券法遥相呼应,最高法院前不久发布的《九民纪要》对证券虚假陈述类诉讼的代表人诉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至此,投资者保护诉讼体系架构呼之欲出。
然而,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代表人诉讼之规定是原则性的。而且,在代表人推选、代表人的权限、上诉程序等方面存在各种争议。加之,相关实施细则缺位,该制度在过去并未得到实施,而是被束之高阁。尽管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代表人诉讼作了细化规定,如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以及投资者以默示加入的方式参加诉讼,但在投保机构发动代表人诉讼的权限范围、投资者退出相应程序及一审判决后的上诉程序等方面存白。如果要发挥代表人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共功能,那么势必要对起诉主体职责及其外在驱动赋权等予以细化充实。
在此背景下,上海金融法院结合之前证券性纠纷审判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代表人诉讼规定》,对于案件审判提供规则指引、为后续造法提供经验夯实了基础;对于开展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审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意义非凡。该规定全文短短50条,却涵盖了民诉法第53、54条有关普通代表人诉讼,新修订《证券法》第95条第3款有关当事人一方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以“加入制”为核心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情形。针对各种可能的代表人诉讼程序类型流程,该规定对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而对于当事人推举代表人程序、赋权代表人范围、代表人诉讼行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代表人诉讼规定》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次探索创新最引人瞩目的,当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传统诉讼模式操作难题。考虑到证券群体纠纷人数多、跨时空等特点,上海金融法院探索证券代表人诉讼过程中,充分利用在线平台开展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实现了诉讼程序便利化。同时,上海金融法院还尝试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现电子交易数据对接,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核验和损失计算提供技术支持,以获得相应交易记录,解决数据核验问题。
伴随着《代表人诉讼规定》落地,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雏形已现。
可以说,相较于代表人诉讼机制是群体诉讼制度,示范判决机制则是法院针对证券群体性纠纷率先出台的专业审判机制,其核心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充分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促使其他平行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快速审理解决纠纷。但要强调的是,二者在司法实践中能够优势互补。由于二者适用情况和侧重点不同,当事人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代表人的群体诉讼属性,决定了其多适用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而在多数当事人意见分歧不大时,代表人诉讼比示范判决机制更有效率。相反,示范判决机制通过为当事人明确共通争点的法律适用意见,圈定了较为稳定的诉讼预期,不管是判决还是调解,效果都将优于代表人诉讼机制。
总之,《代表人诉讼规定》为投资者发动集体诉讼提供了程序操作指引,也是继2019年1月出台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之后,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实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相信,伴随着该规定的实施及完善,以代表人诉讼机制为代表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在“落地生根”后必将“开花结果”,资本市场治理水平也将“更上一层楼”。而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必将有力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作者系法律学者)
(责任编辑: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