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监会昨日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监管管理措施和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有关,新证券法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为证监会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监管措施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制度。
监督管理措施,简称“监管措施”,具有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的作用,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8年,为规范这项职权的行使,证监会出台了2008年试行办法,对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等作了规定,在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规则运行已有十余年,期间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证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也对监管措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此次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适度调整,并以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发布。此次规则调整主要遵循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行为规范化水平;保持制度延续性;以“程序法”为定位,监管措施实体内容交由“实体法”规定;问题导向,力求简洁为原则。
《实施办法》共三十一条,一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和设定,经疏理现有制度规则,列明十六种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为后续出现新的监管措施类型预留空间。同时,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自我规范,明确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管措施;二是明确监管措施的适用,规定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明确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行政处罚,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三是明确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采取部分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并可以通报相关单位;四是明确各类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实施步骤、方式、矫正目标、时限等内容;五是明确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要求,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监管措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管措施。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开要求、送达程序等,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公开要求,并规定将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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