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资料显示,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于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又再次进行了审议。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目前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选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数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除外;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的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款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两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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