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度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这是自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5年4月、2017年4月、2019年4月三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之后,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
目标全面推行注册制、取消发审委制度、违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一至十倍、欺诈发行顶格处罚2000万……此次证券法“四审”带来哪些变化?对我们有哪些影响?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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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制度按全面推行注册制定位取消发审委制度
23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国务院方面提出,目前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四审稿就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发行条件精简优化: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按照注册制改革精神,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发行程序进行调整: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信息披露继续强化: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
投资者保护再加强
顶格罚2000万、提起代表人诉讼
在新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也是不断加强。
其中一个方面,体现在对证券违法行为愈加严格的处罚力度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单位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以下修改: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另一个方面,则体现在集体诉讼上,由投资者保护机枃提起代表人诉讼——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为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的建议,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枃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的投资者向法院办理登记,提起代表人诉讼。
审议稿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此外,投资者保护结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3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规定明确
期货法起草进行中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实践中由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如权证)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其中,证券型品种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本法;契约型品种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将来可纳入期货法调整。
据此,证券法可不再就证券衍生品种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规定。
另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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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路观点不断
证券法修订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又作出决定,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换言之,目前距离注册制的授权截止期限仅余下60多天。因此有观点表示,明年2月或是此次证券法修订的最后期限。
对于此次《证券法》大修,各路专家、财经人士也是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
经济学家韩志国通过微博评论称,《证券法》是资本市场运行和发展的根本大法。在中国没有《证券交易法》的情况下,《证券法》的修订和完善更显得格外重要。法律的制定必须具有前瞻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实用性,既不能落后于时代与市场,也不能朝令夕改让市场与投资者无所适从。中国既有的《证券法》既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产物,也不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已经完全不适应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发展趋势与监管取向。因此,《证券法》的修订不但是大势所趋,而且是刻不容缓。
此外,他还提出了《证券法》必须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大幅提高股票市场的违法成本、对大小非减持做出制度安排、把退市制度作为当务之急、必须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核心地位等须解决的五大焦点问题。
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证券法的修订肩负着证券市场改革重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增强,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通过修法来拓宽投资者保护司法路径。
知名财经作者郭施亮认为,《证券法》大修,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资本市场的制度短板,通过大幅提升国内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以达到更好的震慑影响作用。未来《证券法》的正式出台,对国内资本市场来说,可以称得上一个新的里程碑,而完善成熟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则是A股开启长牛行情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但除此以外,仍需考虑到A股优胜劣汰效率、股市投融资均衡状况以及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等因素,而A股走出长牛行情仍显得任重道远。
财经人士皮海洲则表示,保护投资者包括的内容有很多,但关键是做好两点。一是要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二是要确保对投资者的赔偿能够得以执行。此外就是要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应规定,非国有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首发流通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0%。总股本在50亿股以上的,首发流通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0%,避免股市沦为限售股股东的提款机。
部分资料自中国证券报、中国新闻网等
编辑|陈雨禾 审核|刘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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