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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转就是股票掺水 上市公司不可贪图一时痛快

在对“信息型”操纵完善刑事惩戒法律的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深入研究案例,完善对“信息型”操纵的行政认定办法。

在对“信息型”操纵完善刑事惩戒法律的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深入研究案例,完善对“信息型”操纵的行政认定办法。

近日,创业板公司美联新材(300586,股吧)发布一则2019年送转公告,公司实控人提议每10股转6股、送3股及派发现金股利0.75元。受此消息影响,公司股价连续涨停。

美联新材此举被指打高送转擦边球。2018年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对高送转进行定义,是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十股送转合计达到或超过五股、八股、十股。其中规定报告期净利润亏损等情况不得高送转;有三种情形可高送转,比如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每股送转比例不高于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值得关注的是,美联新材合计送转比例为10送转9,不属于高送转范畴,因而也无需受《指引》约束。但深交所对此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高送转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配合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情形等。

应该说,目前对不属于高送转的“亚高送转”或其他送转行为,还存在制度空白。另外,由于科创板已经推出,科创公司发展成果有时可能不会立即体现在净利润上面,目前高送转与净利润持续增长等指标挂钩的政策,可能不大适合。

笔者建议,应出台一个制度规范,涵盖约束所有上市公司送转行为,上市公司发布送转预案,首先必须发布业绩预告或快报,没有业绩方面的数据,投资者难以明确送转的深层次内涵。其次,所有上市公司发布送转方案,不再区分高送转或低送转,都应有固定的披露格式,应披露送转原因,与业绩匹配等情况。其三,所有送转方案,送转后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1元。其四,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其送转方案,除了可选择与业绩增长等指标挂钩,还可选择与高层次科研专利成果的增长、营业收入增长等指标挂钩。

送转就是股票掺水,丝毫不会提高股票内在价值,而且因为送股需要交纳税收,反而会灭失内在价值,但现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热衷于高送转、亚高送转,主要是送转已成为一个经久不衰的炒作题材。

法律法规对“信息型”操纵的惩处正逐渐完善,今年6月2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即“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交易或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在对“信息型”操纵完善刑事惩戒法律的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深入研究近年来高送转、蹭热点等“信息型”操纵案例,完善对“信息型”操纵的行政认定办法。

能够进行“信息型”操纵的,主要是实控人、董监高,只有他们才能控制信息发布的内容、时点、节奏,虽然有时表面上相关行为人并不能从中受益,比如为主力、游资提供炒作题材,但无利不起早,其中背后大概率存在不法利益勾连。

总之,对送转行为,监管部门应高度关注和查处其中的“信息型”操纵嫌疑。而对上市公司而言,较高比例的送转行为虽然一时痛快,但由于每股内在价值的摊薄,也可能由此导致股价跌破面值进而引发退市,此前已有相关案例,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应引以为戒。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作者: 网站小编

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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