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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军操纵神开股份被罚300万 控制74个证券账户交易

中国网财经12月12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朱康军操纵“神开股份(002278,股吧)”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中国网财经12月12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朱康军操纵“神开股份(002278,股吧)”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朱康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康军控制使用“蔡某领”等74个证券账户

朱康军控制使用“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鲁证汇泉万泰利群资产管理计划”“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民生天雷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民生天雷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信托晨辉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盈时君隆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蔡某领”等共计7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股票交易。

在案证据显示,账户组交易决策由朱康军完成,其他人根据朱康军指示进行资金划转。

二、朱康军利用账户组操纵市场的情况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朱康军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神开股份”,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神开股份”交易价格、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朱康军控制账户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神开股份”196,313,282股,买入金额3,378,421,037.08元。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神开股份”14,168,795股,买入金额264,673,090.60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神开股份”182,144,487股,买入金额3,113,747,946.48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神开股份”177,439,524股,卖出金额2,751,430,165.77元。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神开股份”共有126个交易日。在该126个交易日内,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持股数量占“神开股份”流通股本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9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76.19%;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有6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7.62%。2017年4月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最高的24.45%。

(二)连续买卖“神开股份”

在上述126个交易日中,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有120个交易日交易“神开股份”,其中,1个交易日存在大宗交易,全部120个交易日均存在集中竞价交易。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该股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81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4.29%;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61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8.41%;买入成交占比超过30%的有3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7.78%;买入成交占比超过40%的有17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3.49%;买入成交占比超过50%的有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97%。2017年1月26日,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71.07%。

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当日该股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57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5.24%;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3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8.57%;卖出成交占比超过30%的有19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5.08%;卖出成交占比超过40%的有1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0.32%;卖出成交占比超过50%的有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76%。2017年4月13日,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70.37%。

朱康军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神开股份”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9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1月26日、2017年3月9日等,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在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神开股份”,拉抬“神开股份”股价,且申报量明显放大,交易异常性突出。以账户组2016年10月14日的交易为例,当日账户组申报买入“神开股份”5,075,400股,成交4,202,499股,买入申报量和买入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大部分买入发生在当日下午,即13:07:34至13:18:47,账户组分20笔申报买入3,913,300股,申报买入金额64,369,398元,其中以涨停价16.52元申报买入10笔共计3,173,300股。20笔买入申报中13笔买入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卖方第一档价格,7笔买入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上述20笔买入申报成交3,040,349股,成交金额50,087,595.19元。期间“神开股份”股价由16.03元升至16.52元,涨幅3.06%。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在上述126个交易日中,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神开股份”申报与卖出“神开股份”申报之间存在成交情况的有82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5.08%。账户组买入申报与卖出申报之间累计成交36,979,204股,分别占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182,487股)、竞价卖出成交量(177,524股)的20.30%、20.84%。账户组买入申报与卖出申报之间成交量占当日该股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自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9.05%;自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17%。2017年1月26日,账户组自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1.66%。

上述期间,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交易“神开股份”累计亏损433,938,043.5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账户统计情况表、银行流水、委托交易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康军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康军)

〔2019〕140号

当事人:朱康军,男,1968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仙居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康军操纵“神开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朱康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康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康军控制使用“蔡某领”等74个证券账户

朱康军控制使用“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鲁证汇泉万泰利群资产管理计划”“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民生天雷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民生天雷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信托晨辉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盈时君隆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蔡某领”等共计7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股票交易。

在案证据显示,账户组交易决策由朱康军完成,其他人根据朱康军指示进行资金划转。

二、朱康军利用账户组操纵市场的情况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朱康军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神开股份”,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神开股份”交易价格、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朱康军控制账户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神开股份”196,043.5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账户统计情况表、银行流水、委托交易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朱康军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李显杰 )

作者: 网站小编

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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