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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房企股东纠纷被诉职务侵占获刑 映射地方营商环境现状

党中央不断强化捍卫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提出明确要求,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

党中央不断强化捍卫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提出明确要求,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房企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引起法学界、企业家们重点关注:应清醒认识公司股东内部纠纷中罪与非罪的边界。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今年5月9日,嘉善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浙江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赵国平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赵国平系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控股51%的大股东。在该案中,被告人赵国平及其代理律师作无罪辩护,认为赵国平案系公司股东内部经济纠纷,不应受刑罚。赵国平签售公司房产偿还的“个人债务”,实际系其作为大股东为公司融资所欠。而嘉善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国平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

今年6月14日,法学泰斗高铭暄等6位著名刑法学专家就赵国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论证,并签署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对赵国平案,“不应评价为犯罪行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国平不服已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待二审审理。

为公司融资大股东背负大量个人债务

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注册成立,公司股东赵国平、李阿大、许育芳,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1%、30%、19%。

因与华江公司、赵国平存在利益纠纷,公司股东许育芳向公安机关控告赵国平涉嫌犯罪。2017年11月3日,赵国平被嘉善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移送嘉善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8日,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赵国平被法院取保候审。

嘉善县检察院审查查明,华江公司在嘉善县姚庄镇开发景江花苑工程项目,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陆续向三个股东借款,后陆续还款。至2016年,华江公司尚欠赵国平借款5096135元。

2016年上半年,赵国平将景江花苑6套住宅、6个自行车车库、6个汽车位作价4804395元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签售给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黄家宝;将景江花苑3个商铺作价400万元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签售给绍兴海燕聚氨酯有限公司的经营者郭绍成;将景江花苑2个商铺作价2478456元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签售给张中平的妻子胡晓岚。3次签售都被赵国平用以偿还个人债务。

2016年期间,赵国平将景江花苑21个商铺以“商品房买卖”方式向范幸根融资750万元,其中的150万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该院指控被告人赵国平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共计760余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中,华江公司股东赵国平、李阿大、许育芳均提及股东借给公司借款的利息,需待景江花苑项目清算时再结算。

被告人赵国平的代理律师辩称,赵国平以个人名义借给华江公司4000余万元,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因华江公司无资金来源,其借款利息都由赵国平个人支付,从而造成赵国平大量的个人债务。迫于还款压力,赵国平要求以华江公司房产抵偿其个人债务,“由赵国平负责收回”,在公司清算时进行最终结算。

商业观察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赵国平签售公司房产偿还的“个人债务”是否系为公司融资而形成,法院未作具体认定。

被告方辩称,赵国平以房抵债行为,事先已获得华江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在召开股东会前已通知全体股东但两股东(许育芳、贺子祥)均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该次股东会上,显名股东贺子祥出具委托书授权李阿大行驶股东权利——2014年8月,该公司股东变更为赵国平、贺子祥、许育芳,公司经理为许育芳。

该项辩护意见却未被一审嘉善县法院采纳。

犯罪数额可扣除,法理上存自相矛盾?

一审时,对于该案的危害结果,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赵国平实际尚未侵占公司财产,其签售给他人的房产尚未过户确权,不排除华江公司通过民事诉讼解除与相关债权人的网签合同,未穷尽民事途径即认定被告人职务侵占是不公平的。赵国平作为华江公司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若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其他股东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公安机关不得非法干涉公司内部纠纷。

此外,被告方还认为,赵国平作为大股东,在公司项目清算时获得利益也占比最大,完全有可能偿还向公司“以房抵债”的金额,甚至有可能不会有危害结果。据2017年出具的评估报告,在2016年11月30日时,华江公司总资产超过10639万元。据赵国平供述,其可获股权分红约2000万元,“以房抵债”的金额远低于其将从公司获得的收益。

这些辩护意见却均未被一审嘉善县法院采纳。

商业观察注意到,一审判决书的法律论证部分存诸多质疑之处:

关于被告人赵国平所作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赵国平虽有向公司出借资金,但赵国平、李阿大、许育芳均讲到股东借给公司的借款利息,需待景江花苑项目清算时再结算,股东已收回的借款中并未包括利息。另,华江公司股东在2014年已经变更为许育芳、赵国平、贺子祥,李阿大不再是公司股东,辩护人所提供的与股东赵国平关联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却仅有赵国平和李阿大的签字,并无许育芳、贺子祥的签字,股东许育芳又坚称其对此不知情,且该决议仅列明将涉案房屋暂借赵国平,而被告人赵国平却利用自己担任华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将涉案房屋以商品房买卖的形式作价出售,并已经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侵占公司财产,且数额已超过公司向其借款的总额,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国平的职务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所有权,损害了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许育芳既是公司股东,同时也是公司债权人,审计报告可证实,公司的债权人也并非只有许育芳,故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及债权人的利益对本案立案侦查,不属于公安机关非法干涉民营企业内部纠纷。被告人赵国平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之后一审法院即认为被告人赵国平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判决时,将被告人赵国平“利用职务之便签售”相关房产作价的1278.2851万元减去至2016年华江公司尚欠赵国平的509.6135万元,差额760万余元认定为赵国平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

对此,被告方提出,嘉善法院为何不等华江公司股东内部对景江花苑项目最终结算后再认定赵国平的犯罪数额,且为何仅仅抵扣本金而不抵扣股东的借款利息?

另从赵国平一审获罪的结果看,法院将被告人赵国平签收公司房产偿还个人债务认定为职务侵占的犯罪既遂,按此审理思路,无论华江公司欠赵国平多少款项,都不能在犯罪数额中扣除,否则,法院既用刑事法则认定赵国平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既遂,又以民事法则扣减公司欠其的欠款数额,在法理上会否自相矛盾?

基于赵国平作为大股东将获取的公司收益,为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其他小股东权利,这一目的通过民事诉讼就可能实现,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介入,是否是最佳方式、唯一方式?

商业观察就相关采访问题函至嘉善县法院、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均未给予回复,多次要求电话采访均被婉拒。

专家论证意见:本案不应评价为犯罪行为

6月14日,就赵国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6位中国著名刑法学专家展开论证。

法学泰斗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等;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等;

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等;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

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

参与论证的专家了解了赵国平案的事实,研究案件证据材料后经深入讨论形成综合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对照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赵国平在本案中难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存在。关于赵国平对外借款的用途,从审计报告、资金流向和赵国平出具给张中平的借款协议书均可以看出,赵国平对外借款确实是为了维持华江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他确实将借得款项用于华江公司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赵国平用公司财产对外偿还用于公司经营的对外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华江公司与赵国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不能以此推定赵国平具有主观上非法侵占华江公司财产的故意。

第二,犯罪行为不构成。赵国平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华江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一方面,赵国平对华江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在公司存续期间可以从公司取得财产;在公司最终清算时,作为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利取得公司的财产。2016年的审计报告表明,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就算偿还所有的债务,仍然会有盈余供股东分配。因此,可以认为赵国平只是提前取得了合法财产,并没有损害公司的权益。

第三,犯罪证据不充分。通过阅卷可知,赵国平供述稳定,一直坚称用公司资产还债行为系经过股东会口头同意。股东会决议中载明是将房屋暂借给赵国平,但是后面还有一句话是“由赵国平负责收回”。因该股东会决议明确提到是因为赵国平急需资金周转,因此可以推断出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赵国平进行融资,众所周知,融资的方式只能是抵押或者出售,两种方式均有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更。

第四,涉及赵国平借公司房产应对公司所借民间借贷债务行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2015年6月5日、2016年2月2日、2016年4月27日,华江公司的三份《股东会决议》和股东李阿大(有显名股东贺子祥授权行使股东权利的委托授权书)的陈述、赵国平的供述,均能证明赵国平以暂借华江公司房产应对替公司融资民间借贷的行为系经华江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股东在华江公司清算时进行最终结算。以上几次股东会议虽然没有小股东许育芳的签字,但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案作为一起公司股东内部纠纷案件,应当通过民事救济渠道解决,不应评价为犯罪行为。

对于此事件,商业观察将持续关注。

来源:《商业观察》

作者: 网站小编

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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