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市民李某轻信高息承诺,把钱转给某网贷平台。借款到期后,李某没能拿回本金,为此,他把经营网贷平台的公司告到法院。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年6月,手头有些闲钱的李某,上网查询理财产品,打算让钱生钱。“借款4万元,年利率15.6%,借款期限5个月,每月付息,到期还本。”李某在新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资产公司)经营的网贷平台上看到郑某留下的一条贷款申请。
2016年7月21日,李某注册账号后,在网贷平台上与郑某及资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出借人为李某,借款人为郑某,见证人为资产公司;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21日至12月21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导致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郑某逾期还款超过3天,资产公司将从其风险金账户资金中提取相应资金,垫付此款未归还部分的本金偿付给出借人。此外,出借人有支付风险金的义务。
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资产公司账户转账4万元。随后的4个月,李某收到了网贷平台定期支付的利息。而借款到期后,网贷平台未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末期利息。
“除了名字外,我没有郑某的任何信息,网贷平台也拒绝提供其他信息。”李某找到资产公司要求其依照协议垫付本金,但遭到拒绝。
2018年3月,李某将资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偿付本金、利息和律师费共计46790元。
一审法院认为,从《借款协议》条款看,借款人违约后,资产公司应从其风险金账户内提取资金,垫付借款人未归还部分的本金给出借人。但是李某未根据约定向资产公司支付风险金,故资产公司作为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李某要求资产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从网贷平台上下载的《借款协议》加盖了资产公司的印章,但落款处没有郑某的签章或电子签名。李某的出借款是通过资产公司的网络平台进行线上支付的,该款项的出借也是资产公司通过该网络平台完成,借款人也是通过同一平台支付利息的。在此情况下,资产公司对李某出借的借款是否偿还、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情况,是清楚、明确的。
《借款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有支付风险金的义务。资产公司称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网络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故该公司取消了风险金账户。李某与资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在上述规定发布之前,李某与资产公司未解除、变更协议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借款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资产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先行建立风险金账户,未告知李某交纳风险金的方式和数额。因资产公司违约行为,致使李某无法履行支付风险金的义务。资产公司应系债务人加入的偿付责任,应系债的加入,与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因此,李某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资产公司承担偿付本金4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借款协议》对借款利息的承担没有约定,李某主张资产公司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资产公司在承担协议约定的偿付责任后,可依据协定向借款人另行主张。
近日,乌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此案一审民事判决,资产公司向李某偿付借款本金4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武运波李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