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12月30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下称“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于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草案共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九条。
关于金融风险防范,草案提到,“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出资。”
在金融风险处置上,草案提出,“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穷尽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债权债务,挽回损失。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和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归还违反规定占用或者转移的资金。”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金融稳定法》的制定与颁布,将会作为金融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和统领法律,制定金融监管框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其中的重点内容仍是金融秩序的永恒话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对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肖飒表示,自1997亚洲金融危机、2008全球金融危机以及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对金融稳定性的冲击影响,国际组织以及几个大的经济体长期把控制金融风险,加强监管与合规作为防范金融危机的重点。
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出资
今年4月6日,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记者发现,此次草案对金融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多项禁止行为。草案第十三条提出,“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出资。”
另外,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规定占用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转移金融机构股权或者资产,不得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实际控制权损害金融机构、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草案还要求,“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以股权代持、隐匿关联交易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权。”
在风险化解方面,草案要求,“金融机构发生资本和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区别情形依法采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规模,暂停有关业务,清收盘活资产,补充资本,暂停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调整相关人员等措施主动化解风险,并及时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在金融风险处置上,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穷尽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债权债务,挽回损失。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和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归还违反规定占用或者转移的资金。
此外,草案还指出,金融机构发生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促成重组、接管、托管、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实现被处置金融机构恢复正常经营或者平稳有序退出市场。
央行再贷款可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记者注意到,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里第一次提出来。草案提出,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经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可以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应当采取提供合格担保品等措施保障资金偿还。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金融稳定法》之前,我国已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法律作为金融体系的法治保障。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性和跨部门跨领域性,导致现有金融法律规范仍有不足。”肖飒称,《金融稳定法》的制定与颁布,将会作为金融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和统领法律,制定金融监管框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肖飒还指出,“草案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其内在需求和外在驱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是金融秩序的核心。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定金融风险治理的总体性的法律以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好配合十分必要。”
他认为,“目前来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仍会有相关专家人员进行修改。整部法律中并未对金融风险明确设立基准线,可能会给金融机构内部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赋予较大认定风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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