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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无效!广西护士出诊被刺身亡……

经鉴定,嫌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月22日,出诊时被患者刺伤的广西省来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男护士黄进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4月24日,《健康时报》向来宾市卫健委医政处工作人员证实了此消息。

经鉴定,嫌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月22日,出诊时被患者刺伤的广西省来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男护士黄进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4月24日,《健康时报》向来宾市卫健委医政处工作人员证实了此消息。

“忻城县公安局”官方微信4月25日凌晨发布警情通报称,3月24日许,广西来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黄某明在忻城县思练镇接诊病人时,被病人刘某顺(男,40岁,忻城县思练镇人)刺伤。案发后,刘某顺被公安民警当场制服,伤者黄某明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4月22日,黄某明因救治无效逝世。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某顺进行鉴定,结论为刘某顺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忻城县公安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顺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抢救无效!广西护士出诊被刺身亡……

黄进明生前照片 来源:来宾日报

出诊时被患者刺伤昏迷

广西省来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来宾市精神病专科医院,以下简称“来宾二院”)是当地一所非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同时也是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着全市精神病诊疗、残疾鉴定、基层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

黄进明正是该院精神科的一名男护士。

据《来宾日报》报道,3月24日早上7点,黄进明接到医院派其出诊的任务电话后与同事前往患者家中接诊。上午10点左右,黄进明一行到达患者家中,此时,患者正在自家门口走来走去。

据悉,这名男性患者40多岁,曾多次在柳州的广西脑科医院、来宾二院住院。此前他刚从来宾二院出院不久,病情相对稳定。

据与黄进明一起出诊的该院精神科副主任黄科回忆,自己为了解病情与患者交流时,患者突然掏出一把尖刀刺向黄进明,黄进明来不及躲避,被刺中后颈倒地。

随后,黄进明被送到距离最近的忻城县思练镇卫生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当天转入来宾市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院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一直处于昏迷中。

4月22日,经抢救无效,黄进明不幸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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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刺时,孩子刚刚满月

黄进明今年30多岁。2013年6月,黄进明从广西科技大学护理专业毕业,随后,他作为来宾二院精神科首批入职的男护士之一,一直在该院工作至今。

2019年8月,黄进明考得该医院的聘用控制数岗位(相当于入编)。今年2月份,他刚刚晋升为一名“奶爸”。

据了解,黄进明所在的精神科病区共有40多名医护人员,其中包括7名男护士。

黄进明生前的同事说,黄进明十分有爱心,在病区工作6年多,他常常把病人当做自己的亲人来照顾。有些病人不吃饭,他就一勺一勺地喂:有些病人有时出现幻觉,常常对他推搡,但他从不生气,一如既往地照顾病人……“由于精神科的特殊性,在这里(精神科)上班的医护人员,一定要有耐心、爱心,对病人有同情心、关心,才能把这份工作做好。”

2019年,黄进明被评为来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优秀护士。

曾有媒体采访来宾二院廖姓院长。该院长表示,相对于别的医院医护人员出诊来说,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医护人员出诊接诊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此前,该院医护人员从来没有碰到被精神病患者伤害的事情,因为每次接诊时,患者家属都会帮忙控制住患者上车。“这次出事,实属意外。”

事故发生后,黄进明父亲连夜从了老家赶到来宾,不断请求医生救治自己的儿子;一旁,同为医护的黄进明的妻子抱着刚满月的儿子早已哭成泪人。来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全体医护人员也自发组织捐款,累计筹集33955元爱心款,帮助黄进明一家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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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明是一名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图为黄进明(前排中)在单位春节晚会上与同事一起表演节目

抢救无效!广西护士出诊被刺身亡……

2019年5月,黄进明(右三)被评为来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优秀护士

精神病患照护缺位,医护成最直接受害者

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2018年5月25日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全国精神障碍患者达2.4亿人,总患病率高达17.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人,发病率超过1%,这一数据仍在增长。

但与不断增长的患者数量相对应的是我国目前精神病患者管理机制仍不完善,个别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存在重大威胁,却像普通人一样行动自由。此外,不少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后,仍然需要长期的、持续与稳定的心理社会康复,这需要社会、家庭、医院、医护共同努力。

由于社会照护的缺位,医护人员极易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2015年9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某位住院患者打伤医生,患者曾有精神病史;2016年5月,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主任医师陈仲伟被患者尾随回家,身中30多刀,不幸身亡,该患者曾经患有精神病史;2017年7月,江西南昌安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发生伤医事件,此名伤医男子也患有精神病……

精神病患者伤医怎么处理?

由于本案嫌犯曾有精神病史,如何定罪,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即“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论什么性质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须经法定的鉴定程序鉴定,从而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史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18条还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

4月25日,“忻城县公安局”官方微信凌晨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某顺进行鉴定,结论为刘某顺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忻城县公安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顺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综合自健康时报、柳州晚报、南国今报、来宾日报。

整理:子不语

校对:臧恒佳

责编:郑华菊

作者: 网站小编

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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