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
近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此前由原保监会在2015年10月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期限为3年。互联网保险行业或将迎来新规。图/IC photo
文|财新记者 吴雨俭
备受业内关注的互联网保险新规破土欲出。近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在业内征求意见。此前由原保监会在2015年10月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期限为3年。互联网保险行业或将迎来新规。
新规延续严监管态势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值得关注的是,新规中对业内关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明确其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
“一刀切”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将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这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有助于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谁可以销售互联网保险?
新规规定,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将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这一规定,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同时也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促进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互联网保险将保险业的“人人交互”模式转变为“人机交互”模式,“人机交互”关键点在于参与主体身份真实、信息充分准确传递、消费者服务和网络安全等问题。
第三方平台的角色
在坚持“持牌经营”的同时,新规允许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划定业务范围内发挥优势。《办法》根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不同功能,将其划分为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并对三类机构拟定不同的监管规则分类处置。
一是,明确具有场景流量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仅限于从事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活动。并明确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保险产品咨询、保费试算、片面比价和简单排名、代收保费、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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