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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输了经营 输了官司垮了企业

赢了官司输了经营输了官司垮了企业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困境仍存“人”“企”处置方式待优化法律体系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特别是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

赢了官司输了经营 输了官司垮了企业

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困境仍存

“人”“企”处置方式待优化 法律体系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特别是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国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进入新阶段。不过,近来多起涉民企案件成为舆论焦点,有的民企赢了官司却再无力运营,有的民企输了单项业务或子公司的官司却拖垮了整个企业,暴露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体系尚存待完善之处,也给完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体系提供了精准靶点和思路。

  司法程序尚存精细化空间

  (一)部分案件超额冻结未审结案件资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数额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但现实中往往因为发案之初采取措施,而案件侦办又需要一个过程,就极易发生超额冻结的情形,冻结容易解冻难成为司法难题。如,山东济南民企莎蔓莉莎主营美容业务,旗下瑞德青春分公司负责大健康产业。因涉嫌集团诈骗,2025年4月3日,瑞德青春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案判决认定涉诈骗案金额13.5亿元,但冻结资金高达18.7亿元;其中5.2亿元被指为员工工资、应付其他企业货款等企业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长城网报道,该案被查封的约18.7亿元集团资金中,有约5.2亿元至今无法说明涉案依据。全国工商联相关人士透露,未审结案件超额冻结资金影响民企资金流转和运营,2万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

  (二)应慎将民企员工行为认定为企业责任。瑞德青春案相关证据显示,个别员工修改检测数据被直接认定为“集团诈骗”,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等法学界人士认为,企业方及时发现并召开警示会制止,因此个别员工行为不应作为民企犯罪的核心证据。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企业仅对职务行为担责,而本案中个别员工行为不应归责民企犯罪。专家认为,若将个体违规无限归责于企业,可能开创“连带式追责”的危险先例,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相对比,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康尼机电收购龙昕科技诈骗案中,龙昕科技原实控人廖良茂通过合同造假虚增业绩实施诈骗,但法院严格区分了个人犯罪与企业责任,避免了对整个企业的连带追责。

  (三)应慎将民企资金问题定性为刑事犯罪。恒大系列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处理巨额债务时,严格区分了商业风险与刑事犯罪,对许家印及其持有资产的保全采取了相对谨慎的态度,避免了将商业失败直接定性为刑事犯罪。同德化工拖欠租金案中,虽然公司因拖欠多方租金遭到数家租赁公司起诉,并被冻结8700万元资金,但司法机关仍将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未轻易上升为刑事案件。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提出,证人证言显示,瑞德青春案中,90%以上客户不认为自己被骗,刑事推定应慎之又慎;瑞德青春公司的行为更多是基于商业上的营利目的,而非非法占有目的。

  (四)警惕“同案不同办”。瑞德青春案司法文书显示,在报案人王某到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报案前,亦有河南省新乡市的客户向新乡市公安局分局报案,但该局未立案侦查。北京、山东青岛等地亦有瑞德青春公司员工接受调查,但结果或不立案,或立案后撤案,或取保后结案。微信公众号“律媒桥”称,北京等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分别做出了不捕和撤案的决定;而在郑州,法院则认定构成集团诈骗罪,并作出重罪判决。《南方周末》文章称,同案应有同一标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称,“经济新形态下,‘罪与非罪’本身存在模糊地带。公安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有首次判断权,但缺乏强制上报制度,导致尺度不一。”

  (五)异地执法程序待细化。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23年以来,异地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明显增多。异地刑事司法案件涉及的对象几乎都是民营企业,其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披露的“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案例尤为典型。瑞德青春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均在广东珠海,主要被告人住所地位于山东济南,郑州警方以“被害人所在地”为由立案侦查,跨省抓捕。《西北信息报》刊文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的规定,若依“主要犯罪地”,郑州被害人不足2%;若依“被告人居住地”,庄建玲等主要被告人在济南;若依“犯罪行为发生地”,瑞德青春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在珠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提出,目前针对异地管辖权并未采用国际通行的最密切关系原则,执法机关如何规范异地执法,还有待进一步明晰规则,同时应对异地管辖作出限制。

  优化“人”“企”处置方式的建议

  (一)解封超额冻结资金以维持企业运营。全国人大代表陈恩明等建议,对已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冻结措施实行“即时报备、即时审查”,必要时由上级法院直接介入监督。王锡锌等学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要求“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可以监督二审法院依据该规定,对明显超标的资金启动动态审查,在确保涉案款项不被转移的前提下,优先解封非涉案部分资金。

  (二)严格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李奋飞等学者建议引入“合规免责”审查机制:若企业能证明已建立有效内控体系并对员工违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员工个人犯罪与企业意志”的区分标准,例如企业是否对违规行为有明知或放任、是否从违法行为中直接获利等,为各级法院提供裁判指引。

  (三)优化强制措施适用程序降低冲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建议,对民营企业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前,在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同时,引入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对于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可优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并配合“电子镣铐”等技术监管手段,避免因羁押导致企业决策链断裂。

  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细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操作细则。该法第六十四条虽禁止“为经济利益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但未明确违规后果及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提出25条措施,其中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分尺度尚需进一步明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部副部长古小东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传统的管理型立法不同,属于促进型立法,重在促进、支持、引导,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少,因此增强促进型立法实效,应从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加快制定实施相关的配套制度等方面着手。

  (二)完善涉企案件风险评估和运营保障机制。一是日常通过对民企司法培训、企业合规辅导等方式前置化解风险。二是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前,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措施对企业经营、员工就业、产业链稳定的影响。三是在采取司法措施后,降低司法活动对民企的负面影响。有的民营企业因诉讼周期过长导致资金链断裂案中,虽然最终胜诉但企业已无法恢复经营。《华夏时报》报道,广东省深圳市已探索“民营企业省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当企业因涉诉陷入经营危机时,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协调司法、人社、银行等部门,保障员工工资支付、供应链结算等基本运营需求,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民企经营的影响,值得推广。

  (三)完善民营企业合规引导和激励机制。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合规引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对积极建立合规体系并有效实施的企业,在涉诉时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形成正向激励。湖北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案例中,法院联合检察院监督企业合规改革,指导企业加强内部治理,最终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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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站小编

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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