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严查各类股票交易类违规行为之下,内幕交易作为监管重点,成为市场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而在罚单陆续落地之下,也该适时“回头看”,对经验教训进行总结。
日前,上海证监局公布2019年第一期行政处罚工作通讯,对上海辖区内幕交易案例进行分析通报。上海证监局指出,内幕交易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的原则,妨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证监局始终将打击内幕交易作为执法重点。
2016年以来,上海证监局共对10起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占同期作出的全部处罚决定的比例约为33%,罚没款总计约达1.31亿元,被处罚对象13人。其中,80%的案件发生在并购重组领域,成为内幕交易的“重灾区”。
内幕信息多渠道传递
近年来,伴随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的陆续推出,内幕交易也不断滋生,成为监管部门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领域。证监会曾多次公开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带,也是证监会管控、惩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重点,将持续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日前,上海证监局公布2019年第一期行政处罚工作通讯,对上海辖区内幕交易案例进行分析通报,同样将并购重组列为内幕交易的“重灾区”。
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上海证监局共对10起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占同期作出的全部处罚决定的比例约为33%,罚没款总计约达1.31亿元,被处罚对象13人。其中,发生在并购重组领域的案件为8件,占比80%。
除此之外,上海证监局指出,内幕交易案还具有以下特点:
公司内部人员“监守自盗”,传递型内幕交易日渐突出。
在10起案件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交易对手方董事、参与谈判的相关人员等,利用职务之便知悉内幕信息后监守自盗、从事内幕交易的案件共4件。另外,通过与上述知情人联络、接触,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共有6件,已超过传统内幕交易案件数量。
内幕信息多渠道传递,涉案人员利益交织、关系复杂。
其中,因同一内幕信息不同渠道传递导致2人以上内幕交易的案件有4件。相关内幕信息先后通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分公司员工等途径传递给其配偶、女婿、供货商、“圈内朋友”、球友、下属职工等人,知情人与内幕交易人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亲属关系、利益关系,容易形成窝案、串案。
涉案人员既有明目张胆、知法犯法者,也有暗度陈仓、规避违法者。
上述10起案件中,部分董事及其他因职务便利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作为公司内部人员,公然用自己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明目张胆挑战法律底线;而部分人员则有意规避法律,利用配偶、亲属、员工甚至员工的亲属等证券账户,意图绕行监管、逃避制裁。
透视监管严查内幕交易思路
对于近年来的内幕交易案件而言,当事人大多提出申辩,申辩理由也是多种多样。
具体而言,有人认为监管对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认定过早或认为不属于内幕信息,也有人自称购入股票的理由是“基于自身对市场的判断”,还有人认为仅与知情人有所接触不构成内幕交易。另外,还有不少当事人以自己交易亏损、不存在实际获利的情况,认为自己不属于内幕交易,希望监管免除或减轻处罚。
事实上,对于上述理由,均不构成豁免理由。在此次通报中,上海证监局进行了详细论述。
内幕交易是否是确定实现的信息?对此,上海证监局指出,根据《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定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其中仅包含两个要件“重大性”及“未公开性”,并不包含确定性。
而参考《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来看,其对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分别用“计划”、“方案”、“政策”、“决定”以及“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等作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也即,内幕交易只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即可,比如存在相关的计划和方案或者有相关的动议或筹划等,而不需要必须成熟为一个确定的或决定性的信息。
另外,交易行为异常、与内幕信息相吻合,都是认定内幕交易的重要标准。其中,对于“明显异常”,需要综合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具体包括账户的开立、销户、资金账户的激活、资金变化、买入或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或卖出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证券期货基本面相背离等多个方面。
例如,在上海证监局查处的吴某根内幕交易“界龙实业”案件中,其在买入股票前与知情人存在多次短信和通话联系,且其之前从未交易过该只股票,买入金额为开户以来单日买入金额最大,当天还存在赎回基金并集中买入涉案股票的情节,因此被认定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另外,对于部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当事人,其内幕交易并未导致其获利。例如,在上海证监局查处的案件来看,邹某杰内幕交易“飞田通信”案、马某斌及马某超内幕交易“中银绒业”案中,当事人的交易均为亏损,没有违法获利。不过,这同样无法构成免责。
上海证监局指出,根据《证券法》规制内幕交易的规定来看,有无违法获利并非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多因素影响的市场,获知了内幕信息的交易也并非一定能够获利。内幕交易的行为除了违法获利以外,还严重侵害了公平的交易秩序、违背了上市公司内部人所负有的信义义务,没有获利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为的当罚性。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来看,并没有违法所得并非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且监管部门在处罚中主要关注的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个别案件中,当事人作为董事“监守自盗”,或交易金额较大,影响恶劣、不配合调查等情节均是量罚的酌定考虑因素。
加强法治培训任重道远
近年来,监管部门为查处内幕交易可算是“操碎了心”。除加大惩处力度之外,还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对内幕交易的检查效率。
近期,上交所推出新一代监察系统,搭建新的内幕分析模型。据介绍,这一模型将实现对内幕交易嫌疑账户的“智能分析”和内幕交易核查报告的“一键生成”。通过该模型,监管人员仅需要确定证券名称和分析区间,系统即可根据内幕信息类型,结合公司股票的量价波动、账户交易特征指标等信息给出符合条件的嫌疑账户,并自动生成分析报告。
上海证监局指出,内幕交易作为发生最为广泛的违法行为,无论对于违法行为人本人,还是上市公司、投资者,乃至整个证券期货市场,均有着严重的危害。对此,上海证监局提示称,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还面临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在全社会大力提高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今天,内幕交易者切勿“心存侥幸”。
例如,今年9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上海证监局移送的樊某、宁某内幕交易“金力泰”案。根据案件信息显示,被告人宁某系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2016年2月,宁某在工作中获知上海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起意收购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消息后,伙同其妻樊某在目标股票停牌前2日,利用其控制的股票账户买入目标股票19万余股,并于股票复牌当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17万余元,遂以内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诉。
此外,在内幕交易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表示自己“不懂证券法律”,或“不知道是内幕交易”,并在违法后积极主动采取补留措施,但其行为仍构成内幕交易。
对此,上海证监局表示,作部分上市公司相关方严重缺乏法制意识,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本应成为严防内幕交易的第一道关口,却知法犯法,成为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诟病和谴责的“硕鼠”。因此,相关人员应自觉加强法制意识,上市公司更应定期加强董监高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
公平获取信息是证券交易的基础,靠探听消息进行投机交易“损人不利已”。在资本市场上,许多投资者仍然热衷于探听各种“小道消息”、“内幕信息”并以此作为交易的依据。上海证监局提示称,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随机性,依靠小道消息很可能得不偿失,且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同样要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