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实施四周年,“粤港澳大湾区”已连续第七年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随着内地与港澳人员全面恢复往来,按下“加速键”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受到各方关注,也成为全国两会上的热点之一。
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了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副董事长孟丽红,今年她的两会提案同样也涉及粤港澳大湾区的进一步建设发展。
无论是在担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还是连任新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后,孟丽红一直都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保持高度关注。“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间还存在较多壁垒,同时,大湾区投资合作缺乏牢固的法律基础等具体实践中的挑战。”
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
NBD: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哪些提案?
孟丽红: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我准备了关于加强法治协同、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的提案;关于为推动高质量发展,须从普及政策、法律做起的提案;关于加大“撂荒”整治力度、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提案;以及关于促进中医药创新传承发展的提案。
NBD:目前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实践中,在您看来还存在哪些具体挑战?
孟丽红: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我国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深化内地与港澳合作、实现粤港澳三地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举措。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个法域、三个独立关税区的独特性,在具体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缺乏牢固的法律基础。粤港澳大湾区进行投资合作的基础性文件大多是《框架协议》等行政协议或者方案,在宪法、基本法等法律层面缺乏规定。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在法律上的“无本”状态,使得湾区建设、合作过程中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则无可援引的法律依据。
其次,粤港澳大湾区三地规则衔接度不高。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协同未能跟上经贸发展的脚步。一方面,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在湾区的内地城市适用,但却不能直接适用于港澳地区,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另一方面,大湾区各地基本是基于自身发展出台文件和指导意见,既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又缺乏相互协调,衔接度不高。
NBD:您提到粤港澳大湾区城市间还存在较多壁垒,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孟丽红:开放性是湾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世界三大湾区的成功离不开其高度开放性,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和港澳在社会治理理念、利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湾区中的内地城市服务业领域尚未对港澳完全放开,行业准入等壁垒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湾区内人力、物力、资本、技术、信息的自由流动,阻碍了湾区一体化发展进程。
香港城市风光 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资料图)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
NBD:在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孟丽红:可以参考上海模式,授权粤港澳大湾区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部分法律规定,这对解决湾区实体法基础薄弱问题有重要启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授权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给予大湾区(尤其是湾区内地城市)更自主的立法权限,如授予三地政府间可就大湾区建设过程中的交通、住房、环保、教育、医疗和投资等事务自行缔结行政协议和行使职权。
同时,开展立法梳理工作,促进大湾区三地规则衔接。大湾区内地城市、香港和澳门各自拥有数量庞大的法律规定,但三地分属不同法系,且各自立法技术、法治理念均存在差异,难免存在与大湾区发展规划不相协调的地方。需要根据最新的政策和理念、发展需要对已有的立法成果进行梳理,对不利于粤港澳协调发展的旧规定要及时进行清理。
此外,还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将涉及大湾区一体化建设的行政协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港澳已存在的、适宜在湾区内地城市适用的法律直接转变为湾区内地城市的本地立法,将湾区内地城市已有的、适宜在港澳适用的法律直接转变为港澳本地立法,促进三地规则有效衔接。
除了上述立法层面外,还要注重法律实施方面,比如培养精通湾区法律的人才,政府各部门加强推动有关宣传、培训等。
NBD:近年来要求将港澳投资者视为内资,给予其与内资同等待遇的呼声越发高涨,您认为应该如何打破相关壁垒?
孟丽红: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给予港澳投资者内地居民待遇,逐步取消准入限制条件。粤港澳大湾区可全面实施更加精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大幅缩减负面清单事项数量,进一步放宽准入的限制性条件,取消或放宽股比、经营范围等限制,促进贸易全面自由化。
针对政府认为还不能一次性放开准入限制的行业,则可根据不同地域设置不同的取消时间,如自贸区及所在城市可以一次性取消所有准入限制,其他城市则有计划地分批取消。这将加快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粤港澳三地深度融合。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制图